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1.
發文日期:113.01.05
要  旨: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
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
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2.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
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9.02.25
要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等 5  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
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
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4.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
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
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
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5.
發文日期:108.12.05
要  旨: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
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
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6.
發文日期:108.10.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135、137 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
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
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
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
,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7.
發文日期:107.08.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
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
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
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
似無不可
8.
發文日期:107.08.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
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
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
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
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
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9.
發文日期:107.04.2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
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6.11.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
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
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11.
發文日期:106.01.1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
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
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
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12.
發文日期:105.03.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
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
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13.
發文日期:105.01.08
要  旨: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
,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
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14.
發文日期:104.12.18
要  旨: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
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
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
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15.
發文日期:103.12.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
「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
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
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
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
,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
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
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16.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
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
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
」之說明
17.
發文日期:103.01.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大學法第 12、24 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等規定參照,如大學招生及系所調整部分,試辦方案約定係免除試辦大學
該等事項之「核定權」,似已牴觸上述相關規定,並非以行政契約方式即
可排除法規限制,但如試辦方案內教育部仍保有「核定權」,則自無牴觸
18.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19.
發文日期:102.09.1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
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
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
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
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
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20.
發文日期:101.10.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契約若因給付內容屬於
「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屬性時,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為斷
,又契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
21.
發文日期:100.10.1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
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
,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
之法規命令在內
22.
發文日期:100.03.09
要  旨: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法無明文,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
」判斷,而契約標的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
式執行,然公權力授與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法律關係,並使其
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
23.
發文日期:099.12.30
要  旨: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
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
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
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
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24.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25.
發文日期:090.12.14
要  旨:
有關因應都市計畫,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之性質認定
疑義
26.
發文日期:090.03.12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27.
發文日期:090.03.05
要  旨:
公務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與約聘僱人員所訂定之約聘僱契約,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
契約釋疑
28.
發文日期:089.07.20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