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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1.
發文日期:112.07.07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
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
法律規定之不足
2.
發文日期:110.05.12
要  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
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
滅時效之規定
4.
發文日期:109.04.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
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
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
求權
5.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
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
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7.11.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
,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
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
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
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7.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營利事業彙總代繳印花稅,稽徵機關發現有溢發代扣繳手續費情事,如符
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者,有關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8.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
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
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
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
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
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9.
發文日期:107.03.1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
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
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
不當得利問題
10.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1.
發文日期:106.08.08
要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
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
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
,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
撤銷前狀態
12.
發文日期:106.06.15
要  旨: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納
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
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
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
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13.
發文日期:105.08.03
要  旨: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
,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
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
效時起算
14.
發文日期:105.06.27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
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15.
發文日期:105.06.08
要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
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16.
發文日期:105.01.28
要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該法施
行前有關法規規定,而民國 75 年已廢止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 5  條規
定似未賦予人民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請人於上開條例廢止後,始申請核
給特卹金,機關亦已無裁量核給之法規依據
17.
發文日期:104.07.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8.
發文日期:104.07.03
要  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19.
發文日期:104.06.23
要  旨: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
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
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
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20.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21.
發文日期:103.09.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
押標金為公法事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規定,
5 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
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
另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
得為追繳時」,為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
22.
發文日期:103.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
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
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23.
發文日期:103.08.06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
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
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
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
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24.
發文日期:103.06.05
要  旨: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
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
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
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
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25.
發文日期:103.05.09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
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
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
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26.
發文日期:103.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
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
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
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
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27.
發文日期:103.01.29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等見解參照,商港建
設費停徵後 5  年後,未確定商港建設費案件,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不得
再行收取;另商港建設費分配予地方政府依據已廢止,若無其他商港建設
費分配特別規定可適用,即應適用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
分配商港建設費依據
28.
發文日期:103.01.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7、50 條規定參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
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
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
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29.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30.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
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
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31.
發文日期:102.09.14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核發
執行憑證案件,於未逾執行期間時,得再移送行政執行,惟縱具體個案公
法上請求權因時效中斷重行起算而尚未罹於時效,但如已逾上述規定所定
執行期間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32.
發文日期:102.09.10
要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
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
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
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33.
發文日期:102.08.0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
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
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34.
發文日期:102.08.0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 年 5  月 23 日(含
)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已完成」者
,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
請求權不受影響
35.
發文日期:102.08.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
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
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
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
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36.
發文日期:102.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
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
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
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
,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37.
發文日期:102.05.16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
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
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
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
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
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38.
發文日期:102.03.06
要  旨:
法務部就「行政院衛生署函報有關 9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政府
專案補助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健保費差額負擔補助款沖抵補收結清乙案」之
意見
39.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40.
發文日期:101.10.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
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
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
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
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41.
發文日期:101.09.1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
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
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42.
發文日期:101.05.0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
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
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43.
發文日期:101.05.02
要  旨: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
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44.
發文日期:101.03.01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相關
行政程序法適用釋疑
45.
發文日期:101.02.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01.0
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46.
發文日期:101.02.04
要  旨: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
01.0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47.
發文日期:100.12.28
要  旨:
涉及「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有橫
跨至本法施行後,且其殘餘期間較本法所定之 5  年為長者,應如何計算
其賸餘之時效?」法律適用疑義,就監理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部分,如遇
有民眾反應請求權時效爭議,請暫緩為進一步執行作為,俟法務部函釋後
再研議統一處理方案
48.
發文日期:100.11.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
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故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具有追補研
究費之請求權,宜先釐清是否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49.
發文日期:100.08.12
要  旨:
有關工友本人請領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係緣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第 4  點第 3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又所稱「比照辦理」者,究
係指公法上請求權抑或私法上領取補助費權利,宜探求該規定之立法過程
及立法目的後判斷之
50.
發文日期:100.08.03
要  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
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
行期間之規定
51.
發文日期:100.06.09
要  旨:
參照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
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
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
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52.
發文日期:100.04.29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
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
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53.
發文日期:100.04.29
要  旨: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96、97、100、110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54.
發文日期:100.04.2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
時效。又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
效,並非一概而論
55.
發文日期:100.04.07
要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56.
發文日期:100.03.25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
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
規定之不足
57.
發文日期:100.03.11
要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
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
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58.
發文日期:100.02.24
要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
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
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
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59.
發文日期:100.02.09
要  旨:
有關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之「責令限期退運」與「追繳貨價處分」,因均
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因而使納稅義務人發生公法
上義務,故二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請求權」,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60.
發文日期:100.01.14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
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
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
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
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61.
發文日期:099.12.20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惟關於該法施行前軍事校院對於退學之軍費生請求
償還公費事件,倘行政法院近期多數判決均係採取應適用前項規定縮短為
5 年之見解,基於節省時間、勞力、費用等成本效益考量,對於類此事件
不再訴訟追償者,則予以採行
62.
發文日期:099.10.07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63.
發文日期:099.09.10
要  旨: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64.
發文日期:099.08.25
要  旨:
按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補助費之請領,其性
質上究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為單純之福利措施,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認,
如為後者,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 5  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65.
發文日期:099.07.21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66.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67.
發文日期:099.04.20
要  旨: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
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
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
,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
同之見解
68.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
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
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
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69.
發文日期:099.02.02
要  旨: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
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
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70.
發文日期:099.02.02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71.
發文日期:099.01.27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
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
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
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
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72.
發文日期:099.01.12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所請領福利互助金之請求權,並非由法律所賦予,其性質屬
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此,得以不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從而以澎湖縣各級
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賦予人民權利並無不可,既可以該職權法
規賦予人民權利,自可於該法規中明定行使權利之相關規定,所以該辦法
第 26 條既有互助金申請期間之規定,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5  年
消滅時效之適用
73.
發文日期:099.01.04
要  旨:
關於退休教師於在職時因公受傷,因其受傷時為現職人員並符合公務人員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要件,即具有依請領受傷慰問金之公
法上請求權,縱使事後因退休等成為非現職人員,在未逾請求權時效前,
其請求權仍然存在,即不影響其已合致因公受傷慰問金請求權之行使
74.
發文日期:098.12.15
要  旨:
關於中鋼公司部分員工至今仍未請領補發夜點費併計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差
額一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縱使殘餘期間
自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於部分應補發人員
因失聯等原因無法完成轉發,其應發款項則不得以提存方式為之
75.
發文日期:098.12.09
要  旨: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
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
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76.
發文日期:098.10.19
要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
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
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77.
發文日期:098.08.25
要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
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
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
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
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
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78.
發文日期:098.08.19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
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79.
發文日期:097.10.24
要  旨: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
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
移送機關實體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執行機關得否審酌?經本署法規及業
務諮詢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決議: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
「類似稅捐之核課期間」有無逾越,行政執行處不得審酌。故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處係依據移送機關所檢附之執行名義強
制執行,而聲明異議程序係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異議人之聲明異議
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且僅限於對該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行政執行程序上違法或不當之行政執行
行為,始得主張不服,至於移送機關實體請求權之有無或其行政處分適當
與否,非異議人依聲明異議程序所能救濟。查異議人主張本件滯納房屋稅
案件,距台南市稅務局所核定之繳款通知已逾 5  年,該公法上請求權之
時效,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應停
止執行並撤銷 90 年度房稅執專字第 49652  號等執行程序云云,核係就
移送機關請求權之有無為實體爭議,其異議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異議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
80.
發文日期:097.08.26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
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 42 條規定
辦理之
81.
發文日期:097.08.22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
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 42 條規定
辦理之
82.
發文日期:095.08.17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
申請停止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
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分
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第 9  條第 3  項、第 42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復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
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
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
,仍依其期間)。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
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 7  條、第 42 條第 3  項
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
效問題無涉。…」「…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
受益費者,…如本件當時已作成行政處分,則以行政處分命令土地所有權
人繳納,依上所述,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上開條例並未定有明文,於 9
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固應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惟於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執行法施行時既未罹於時效,依上所述,係
屬執行期間之計算,與消滅時效無涉。…」亦經法務部 90 年 0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釋及 93 年 8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300
24946 號函釋在案。準此,義務人如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且其公法上請求權於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時
未罹於時效者,有關執行期間問題,自當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4
2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規定,而與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
94  年 12 月 31 日止均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查 87 年 11 月 11 日
總統公布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惟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行政院定為 90 
年 1  月 1  日,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於 87 年 11 月 1
1 日施行,顯為誤解。另本件異議人應繳納之系爭受益費,其繳納期間原
為 77 年 11 月 30 日至 77 年 12 月 31 日,嗣經移送機關改定繳納期
間為 89 年 11 月 1  日至 89 年 12 月 1  日,並囑請郵政人員將繳款
書於 89 年 10 月 17 日送達異議人,由大廈管理人代收,因異議人逾期
未繳納,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準此,系爭受益費自係行政程序法施行
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並未
有明文規定,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
之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認定為 15 年,至行政
程序法施行(90  年 1  月 1  日)前,該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 15 年
之消滅時效,依前揭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2 條第 2  項、
第 3  項規定及法務部令函釋意旨,其執行期間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
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故而,本件移送機關於 94 年 1  月間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未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 5  
年執行期間,行政執行處自可繼續執行。異議人既未提出本件依法應停止
執行之具體事證,或其他足認行政執行處有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的相關事
證,僅以系爭受益費之最後 1  期為 77 年 11 月 30 日至 77 年 12 月
31  日,迄今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規定之請求權行使期間及民法 15 年規定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請停止執行,以保障其權益云云,並無理由。
83.
發文日期:095.06.07
要  旨:
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公路法第 1  條後段所明定。而查公路法對於行政文書之送達方法
並未規定,故自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應適用行政程序
法送達之相關規定。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
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
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
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
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機關或
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者,如於應受送達處
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
人員送達適用),並製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
,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則無論
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
而發生送達效力(法務部 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628 號函
釋意旨參照)。復按,「住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
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
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
但不以登記為要件,實務上戶籍法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絕大多數
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惟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
所」時,通常均以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則為目前之通例(法務部
90  年 1  月 19 日(90)法律字第 047647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異議
人自 78 年 7  月 20 日起即將戶籍設於系爭戶籍地,迄未搬遷,即令其
因工作關係暫未住該處,亦難認其有廢止系爭戶籍地為其住所之意。異議
人應納之 83 年至 87 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機關原訂之繳納期間為
各年度 7  月 1  日至同年月 31 日,嗣均改定繳納期間至 92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囑請郵務人員於 92 年 12 月 12 日將繳納通知書送達至系
爭戶籍地,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寄存於大樹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
達,依前揭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各該繳納通知書、處分書均以寄存之
日視為異議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是異議人主張系爭戶籍
地為空屋,其並未居住,亦未收到處分機關繳納通知,且查無相關公示送
達文件,故移送機關之文書未合法送達云云,並無理由。
84.
發文日期:095.01.17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
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
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
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前項關於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
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2 條第 2  項
、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第 1  項規定,應依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
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
參照)。準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
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
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
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行
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
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亦經法
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釋明在案。查本件依
行政執行處執行卷附處分書(即 86 年 1  月 30 日 86 中工建字第 422
78  號函,受文者為○○電腦補習班吳○○君)及 86 年 2  月 1  日送
達回執等影本記載,移送機關對異議人滯納違反建築法之罰鍰請求權係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建築法並未
有明文規定,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依前揭法務部令及函釋意旨,應類
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即本件罰鍰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故其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
行日(90  年 1  月 1  日)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自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處強制執行。至其執行期間,依首揭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
應自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日起算 5  年,故移送機關
於 94 年 11 月 4  日移送執行,亦未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
段規定之 5  年執行期間。是異議人主張本執行事件係自 86 年 3  月 1
日起即已裁處確定,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已逾法定之追訴權有效
期限,請該處撤銷執行,並不得再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85.
發文日期:094.08.02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
以前,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
期間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
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
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
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
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
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法
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釋參照)。查本件異
議人滯納 76 年度工程受益費,依據移送機關所附繳款書及送達證書記載
,原開徵限繳日期為 81 年 3  月 31 日,嗣改訂納期自 89 年 10 月 1
6 日起至 89 年 11 月 16 日止,並於 89 年 10 月 9  日送達異議人本
人簽收,從而本件工程受益費請求權為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
請求權,因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未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從而其消滅時效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規定為 15 年,於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既尚未罹於
時效,其執行期間依首揭法務部函釋意旨,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移送機關
於 94 年 4  月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未逾越 5  年之執行期間,行
政執行處通知異議人到處清繳滯納款,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
旨,自無不合。
86.
發文日期:094.03.08
要  旨:
1.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
  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
  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
  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
  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
  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
  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行政
  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
  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法
  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解釋參照)。本件
  異議人滯納之健保費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且
  為對義務人要求定期給付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因全民健康保險
  法並未有明文規定,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規定認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即 9
  0 年 1  月 1  日前),本件移送機關對異議人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
  於 5  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其執行期間,依前揭函釋意旨,應自行政執
  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移送機關於 91 年 4  月
  30  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未逾消滅時效及執行期間。          
2.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固不得
  為強制執行。惟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債
  權」係指依一般社會情況,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
  本件異議人所稱失業時間,前後明顯不一,又未提出確切證明,尚難認
  定扣押之股票債權係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
87.
發文日期:094.03.08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前
項關於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42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政程
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法規特別規
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
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
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
,必須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
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
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
第 3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
48491 號函釋明有案。本件異議人 86 年間違反廣播電視法遭移送機關處
分罰鍰,此項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
滅時效期間,廣播電視法未另有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
之規定認定為 15 年,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即 90 年 1  月 1  日
前)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執行期間,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
,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本件系爭執行
名義於 86 年 3  月 7  日送達於異議人,移送機關因異議人未依限繳納
,遂於 93 年 12 月間移送執行,並未逾越 15 年消滅時效;其執行期間
,依首揭法務部函釋意旨,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
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亦未逾 5  年執行期間
,異議人主張系爭執行名義已逾 5  年執行期間云云,顯有誤解。
88.
發文日期:093.11.08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
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
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
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
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行政執行
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
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
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
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
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為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
第 90048491 號函釋明有案。本件異議人滯納系爭 87 年間違反建築法罰
鍰,此項請求權應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
時效期間,建築法並未有明文規定,亦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之規定認定為 15 年,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
即 90 年 1  月 1  日前)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執行期間,
依前揭函釋意旨,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
。系爭罰鍰處分書於 87 年 5  月 25 日送達予異議人,限異議人於 87
年 6  月 25 日前繳納,異議人未依限繳納,移送機關於 93 年 7  月間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未逾消滅時效之期間及執行期間。
89.
發文日期:093.09.08
要  旨: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此觀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規定自明
。且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將表冊等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331  條第 4  項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且向法院
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
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
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335
4 號判決、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388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異議
人並未提出義務人係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或義務人已依法進行清
算,及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暨其他義務人已合法清算完結之證明,不能認
義務人之人格已消滅。本件義務人之董事長仍登記為異議人,行政執行處
查無義務人足供執行之財產,乃通知異議人到處清繳罰鍰,並無不合。
90.
發文日期:093.08.18
要  旨:
1.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
  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甚明。勞工
  保險之「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之「保險費」係為確保勞工保險、就業保
  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僱主(投保單位)或各級政府依負擔比
  例強制收取之費用,均屬法定應負擔之費用,具分擔金之性質,屬於公
  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本件勞保局依法令規定按月開具之「保險費繳款
  單」係其對於負有負擔補助款義務之各級政府所應負擔保險費之具體事
  項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屬本於法令之
  行政處分,殆無疑義。準此,有關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案件移送行
  政執行之執行名義,應為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依法令規定開具之各期「
  保險費繳款單」(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50 次會議決議參照)
  。各級政府逾期限未撥付,經保險人再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保險
  人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2.本件異議人雖係行政主體,惟依法令(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就業保
  險法第 40 條)及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保險費繳款單)負有繳納屬於
  公法上金錢給付性質之系爭保險費補助款義,此時,已由行政主體身份
  轉換為保險費補助款繳納義務人之地位,與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地位相
  同,經勞工保險局就各該期別按月開具屬行政處分性質之「保險費繳款
  單」限期履行,因有屆期未撥付系爭保險費補助款之情事,經催繳仍未
  履行,再以系爭函限期履行,異議人逾期仍未履行,依法檢具執行名義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則行政執行處依形式上合法成立之執行名義,據
  以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並無不合。
91.
發文日期:093.05.31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
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查證券交易法就依
該法規定所處罰鍰請求權消滅時效並無特別規定,則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
發生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所處罰鍰請求權,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
段所定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復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
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同法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依該法之
規定執行之,至於執行期間,則自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為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而同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
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
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
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行政執行期間(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參
照)。系爭執行名義係成立於 82 年間,為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公法
上金錢請求權,揆諸前揭令、函釋意旨,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90  年 1  月 1  日)前,尚未罹於時效消
滅,本件臺中處於 92 日)前,尚未罹於時效消滅。本件行政執行處於 9
2 年 4  月間受理移送機關之移送執行,未逾前述之執行期間,異議人主
張系爭執行名義已逾執行期間,核無足採。
92.
發文日期:093.04.26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93.
發文日期:093.03.03
要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94.
發文日期:093.02.24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法
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
。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
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行政執行法
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
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
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
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釋有案。查本件依據卷附原罰鍰處
分書、移送書及執行憑證影本所載,異議人之罰鍰處分作成於 83 年 8  
月 12 日,核屬發生於行政程序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之公法上請
求權,則移送機關於 84 年度將該罰鍰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經核
發執行憑證結案後,復於 92 年 11 月間移送臺北處執行,並未逾越 15 
年消滅時效;其執行期間,依首揭法務部函釋意旨,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4
2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
,亦未逾 5  年執行期間,異議人主張本件罰鍰處分已逾 5  年執行期間
云云,顯有誤解。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科處罰鍰,係對於違反行政義
務之行為加以處罰,屬行政罰性質,核與有期徒刑係對於反社會之犯罪行
為加以處罰,屬刑罰性質,二者尚屬有間,自不得將前者之消滅時效或執
行期間與後者之行刑權時效相提並論。
95.
發文日期:093.01.27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
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前項關於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第 1  項前段及第 42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惟按,「行政程序
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90  年 1  月 1  日)以前,除法規特別規定
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
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參照)。準此,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法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
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
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
政執行法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
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
適用之餘地。」(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
解釋參照)。本件異議人滯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其執行名義係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87 年債權憑證,此項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
上請求權,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其消滅時效期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並
未有明文規範,又無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
規定為 5  年(最高法院 60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參照)
,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即 90 年 1  月 1  日)前尚未罹於時效而消
滅,其執行期間,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 90 年 1  月 1  日起算
5 年,是移送機關於 91 年 10 月間,以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移送執行,仍未逾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執行期間。
96.
發文日期:092.12.29
要  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隔離慰問金核發作業,得否以附附款之行政處
分為之乙案
97.
發文日期:092.12.29
要  旨: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又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
重行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第
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
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並未特別規定,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前段規定為十五年,並有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
項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消滅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等規定之
適用;倘該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者,即不得依行政執行
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有關規定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九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律字第○九二○○○○○五○號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律字第○
○九○○四八四九一號函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九二○○四
○七○八號函參照)查異議人滯納之六十六年度工程受益費,移送機關於
七十年間合法送達取得執行名義,是為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公法上請
求權,依法務部前揭令、函釋意旨及民法規定,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
效期間為十五年,該消滅時效期間因移送機關於七十三年間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因該院查異議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於七十
三年三月十六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而於當日起重行起算,至八十八年三月
十六日屆滿十五年,是本件公法上請求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即已消
滅,即不得再執行。
98.
發文日期:091.12.10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公
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
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分
別為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又行政程序法施行(九十年一月一日)前已
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
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九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九十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參照)。本件異議人滯納八
十六年七月份至九十年八月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移送機關已於九十一
年三月十一日向異議人送達催繳文書,移送機關並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將系
爭事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依前揭法令,均未逾執行期間及請求權行使期
間。
99.
發文日期:091.12.06
要  旨:
本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案之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空氣污染防制法對上開罰鍰之消滅時效並無相關規定,自得類推適用民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十五年消滅時效之規定。本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鍰案,移送機關於九十一年間移送執行時,既未罹於十五年消滅時效期
間,其執行期間應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五年。
100.
發文日期:091.05.22
要  旨: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
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
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為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次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
,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
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
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
務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參照)。準
此,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
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
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
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
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適用之餘地。」復為法務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律字第九
○○四八四九一號函釋明有案。本件依卷附資料所示,系爭處分書係於九
十年九月一日合法送達,其執行期間,依修正施行後之行政執行法(九十
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第七條規定為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五年,移送機關
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移送執行,並未逾法定執行期間。退萬步言,縱令系
爭處分書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合法
送達異議人,惟因此項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九十年一月一日)即
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證券交易法並未有明文,又無
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即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為十五年,迄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依前揭函釋意旨,其
執行期間,係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五年,亦未
逾法定執行期間。
101.
發文日期:091.05.20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
法疑義
102.
發文日期:091.03.06
要  旨:
按「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
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
)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是稅捐稽徵法有關徵收期間
之規定,僅限該法第二條所指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始有其適用
。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工程受益費不屬國稅、省
(市)或縣(市)稅之範圍,則工程受益費既非屬上開國、省(市)及縣
(市)稅捐之範疇,自無前揭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徵收期間
規定之適用。
103.
發文日期:091.02.21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除法規
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
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
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九十)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參照)。準此,行政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
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
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
,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
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
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適用之餘地。」法務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法
律字第九○○四八四九一號函釋明有案。本件異議人滯納系爭八十五年間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此項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之公法
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有明文,又無其他相關法
規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前段之規定為十五年,至行政
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即九十年一月一日前)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
其執行期間,依前揭函釋意旨,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即九十年一月一
日起算。系爭罰鍰經移送機關於八十五年間通知異議人繳納,異議人未依
限繳納,移送機關於八十七年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於八十七年間核
發債權憑證結案,嗣移送機關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並未逾消滅時效之期間及執行期間。異議人主張本件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七條之執行期間云云,難認有理由。
104.
發文日期:090.03.2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
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
規定
105.
發文日期:090.03.14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
疑義
106.
發文日期:089.10.04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
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