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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1.
發文日期:113.01.05
要  旨: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
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
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2.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按稅捐債權及稅捐罰鍰,其執行期間均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計算,
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惟如有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原因者,則該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間可
予扣除,即不算入徵收期間內(財政部 89 年 11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
890068965 號函參照)。查本件本稅及罰鍰之徵收期間自原繳納期限屆滿
翌日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並應扣除行政救濟暫緩
執行之期間,移送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而執行分署受理執行
後,陸續調查異議人財產並開始執行,依前開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系爭本稅及罰鍰之執行期間均尚未屆滿,執行分署續予執行,於
法並無不合。復按,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對於
其繳納保險費所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質權利(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參照)。再按,扣押金錢債權執行時,
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之債權,義務人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附條件、期
限之債權,亦可為執行標的(沈建興著,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
2014  年 11 月初版第 1  刷,頁 429  及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參照)。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並非身分上之一身專屬
權,受益人之債權人得對之強制執行。解約後保險金返還請求權,其情形
亦同(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8 年 8  月修訂,頁 429  參照)。執
行分署就異議人為受益人時之保險契約條件成就時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及
以異議人為要保人時之保單責任準備金,於應執行金額範圍內,核發執行
命令予以扣押,於法自屬有據。異議人主張本件純屬行政執行事件,保險
人與要保人間契約不受行政執行影響,且須經保險人及要保人同意云云,
並無理由。另按,義務人主張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
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
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之規定,應由義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4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系爭保險契約屬異議人自行投保之商業保險,非社會保險,亦
不具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性質,異議人名下固未有其他財產,
惟據保險公司陳報狀所載,系爭保險契約現並無異議人可得受領之給付;
又系爭保險契約自成立以來異議人未辦理解約,異議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
況時亦稱:「……這筆保單本來就是用來保障我小孩的生活,所以我並沒
有打算解約這筆保單……。」、「而且我回去有再思考這筆保單是最後留
給小孩的保障,所以決定不要解約……。」云云,足見系爭保險契約之給
付債權及保單責任準備金並非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況據前揭保單明細表所載,除系爭保險契約已減額繳清外,另尚有 3
筆以異議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保單狀況均為:「有效-持續繳
費中」,異議人既尚有資力繳納保險費,復未提出有以系爭保險契約維持
生活所必需之其他證明以供審酌,則其主張不得強制執行,即難採據。至
異議人主張執行命令危害其子女未來風險保障乙節,查系爭保險契約之要
保人為異議人,受益人為異議人及異議人之前夫,且執行命令之扣押範圍
僅及於「以異議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
及「以異議人為要保人時之保單責任準備金」,核未涉及異議人之子女。
是異議人所稱執行命令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比例原則云云,亦無理
由。末查,本件繳款書、送達證書及移送書所載義務人均僅列載異議人,
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而據以
執行,於法尚無違誤。
3.
發文日期:109.04.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
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
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
求權
4.
發文日期:108.05.15
要  旨:
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 、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
、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
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2 、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
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
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
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3
、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第 2  條所定
公職人員仍支領退離給與者,應由其核發退離給與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
關)扣除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依原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
所定給與標準及支領方式,重行核計退離給與。」、「依前條規定重行核
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 1  年
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
返還之:……2 、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
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
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社團年資處
理條例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
明文。次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按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就義務人之財
產執行之: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
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3 、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4 、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5 、其他相關文件。」為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本件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移送機關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移
送機關 2)各以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處分)限期命異議人繳還丙○○、丁
○○所溢領之退離給與,異議人逾期未履行,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 1、2 檢附之移送書、系爭處分及送達
證明等相關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依法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尚
無不合。又本案移送機關 1、2 係依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以書面作成處分向異議人追繳丙○○、丁○○所溢領之
退離給與,實與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所規定之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無涉
。
5.
發文日期:106.12.25
要  旨:
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清,縱屬前開情
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一定金額免予追繳,非行
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範疇
6.
發文日期:105.09.05
要  旨:
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行為形式外觀具有常態性及持
續性,是否仍適宜解為私法形式贈與行為,已不無疑義,且慰問金發放爭
議係由行政法院受理並為實體審理,慰問金追繳事宜,因涉及退休人員三
節慰問金整體制度及相關函令檢討,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檢討卓處
7.
發文日期:105.08.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修正施行後,如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事實或法律
關係存在,不論發生於新法施行前或施行後,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原作
成授益處分行政機關,均得於施行後直接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
8.
發文日期:105.08.03
要  旨: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
,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
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
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
效時起算
9.
發文日期:105.06.13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
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10.
發文日期:105.05.20
要  旨:
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之「溢領人」似不限於領取年金給付者
即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而包含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即主管機關應以
書面命「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繳還實際受領金額,又其溢領年金給付
所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
次核發時起算
11.
發文日期:105.03.07
要  旨: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
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
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
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
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12.
發文日期:105.03.03
要  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
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13.
發文日期:104.12.23
要  旨: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若相關規定具有賦予行政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
命受益人返還之意旨,自得由行政機關逕以處分命受益人返還,若相關規
定無此意旨,則應由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其返還
14.
發文日期:104.09.24
要  旨: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15.
發文日期:104.07.17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16.
發文日期:103.07.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
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
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
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
,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17.
發文日期:103.04.0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
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
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
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
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18.
發文日期:102.03.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7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
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
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
,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
處分命其返還」
19.
發文日期:101.04.13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
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
益行政處分」,係依法令作成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行
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
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0.
發文日期:100.03.01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
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
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21.
發文日期:100.02.10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之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案件經移
送行政執行後,應否加計利息,係以事實上有無取得為準據,非抽象推論
其當然發生利息,而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22.
發文日期:100.01.20
要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尚無統一的不當得利法之明文,適用時,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得就性質相類似者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就公法上不當得利返
還義務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661 號判決,認在公法上
,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
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23.
發文日期:099.08.16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
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
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24.
發文日期:098.08.25
要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
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
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
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
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
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25.
發文日期:093.04.26
要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26.
發文日期:091.03.08
要  旨:
有關對依社會福利法規所為之補助撤銷並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如作
成行政處分,得檢附相關文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