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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1.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
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
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
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2.
發文日期:108.07.25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3.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
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
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
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4.
發文日期:104.03.24
要  旨: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
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5.
發文日期:103.10.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
及標準第 2、3、5  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
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
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6.
發文日期:103.06.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
分廢止,基於法律安定性要求,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 2  年內為
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又廢止原因發生時點,屬事實
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個案具
體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7.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8.
發文日期:089.05.03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
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