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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1.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
說明
2.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3.
發文日期:106.08.08
要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
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
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
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
,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
撤銷前狀態
4.
發文日期:104.11.19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5.
發文日期:104.11.11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6.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
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
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
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7.
發文日期:104.07.17
要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
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
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
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即有該規定適用
8.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9.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
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10.
發文日期:103.09.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
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
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11.
發文日期:102.10.2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
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
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
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2.
發文日期:102.04.18
要  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
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
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13.
發文日期:102.03.1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7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
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
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
,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
處分命其返還」
14.
發文日期:101.11.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如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案核准開發許可
處分,因違反實質合法要件,撤銷原許可,則原申請案件既因原處分被撤
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成未為准駁之決定,故自應對原申請開發案件
補行未終結之行政程序,於續行審理後,再為准駁決定
15.
發文日期:101.11.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
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
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16.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
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
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
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17.
發文日期:100.01.31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
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 118  條但書規
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
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18.
發文日期:099.07.02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
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
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
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19.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20.
發文日期:091.10.08
要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