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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1.
發文日期:096.00.00
要  旨: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解散,且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
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後,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均未選任清算人。嗣後稅捐
機關向公司其中一位股東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書面僅記
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案件移送執行時,收受執行命令之股東聲明異議,
主張繳款書未列全部股東為負責人,致使課稅處分及送達均不合法,惟移
送機關其後又送達一載明公司全部股東之更正函予該股東,試問該股東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