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1.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對於不適用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之性侵加害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法
院經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加害人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且處分期
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
之必要。惟加害人於主管機關通知後,拒絕前往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
俟受主管機關請求協助之警察機關發現其之所在。試問:可否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之規定實施強制力使加
害人至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之
規定所聲請之裁定,其性質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