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 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 具備同法第 38 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 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 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行政執行法第 36~40 條參照,即時強制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 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一般要件外,更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故主管 機關如為調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嫌疑處所,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者得否施以即時強制,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