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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9
要  旨: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對境外
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
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2.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
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
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
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
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3.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27、28、29  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
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
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
行方法之一
4.
發文日期:103.07.31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27~29、32  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
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
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
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
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
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5.
發文日期:091.01.09
要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
執行釋疑
6.
發文日期:055.07.12
要  旨:
第一則
雖經反覆科處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第二則
雖經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7.
發文日期:053.11.07
要  旨:
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至是
否合於該條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8.
發文日期:052.10.28
要  旨:
第一則
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至是否合
於該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第二則
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至是
否合於該條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9.
發文日期:050.01.19
要  旨:
第一則
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
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第二則
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
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