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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11.07.21
要  旨:
有關所詢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
定對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處以怠金處分之執
行實務疑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5.05
要  旨:
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本文、第 64 條及第 65 條
規定將車輛拍賣程序公告周知,於法並無違誤。況且,本件車輛依法應公
開拍賣,亦無限制民眾於公開之拍賣會場拍照或錄影之法律依據。再者,
汽機車車牌號碼並非當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之「
個人資料」。縱使屬於個人資料,對該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乃
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係為實現國家債權之強制執
行之目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第 16 條本文規定參照)
。是異議人主張○○劇組刊登本件車輛之車號,未經異議人同意,業已侵
害異議人之個資、肖像權及名譽等,皆屬承辦公務員失職論,且已違憲云
云,尚不足採。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
第 1  項、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前段規定,異議人固以陳情書表
示將約期協商分期,惟遲未提出具體分期清償計畫,行政執行分署尚無從
核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之申請,況且移送機關亦不同意異議人延緩執行之申
請,並請求繼續執行,故行政執行分署續行不動產拍賣程序,尚無不合。
3.
發文日期:108.09.1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31 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
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
83  條第 4  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
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
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4.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
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
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
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5.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6.
發文日期:093.02.26
要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7.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