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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1.
發文日期:102.00.00
要  旨:
因所得稅法第 76 條之 1  的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導致義務人滯欠綜合
所得稅,其財產經執行後,仍欠千萬元以上,又其於欠稅期間當選里長,
有關競選經費來源及數額,表示均屬他人贊助,行政執行分署以其競選經
費花費數十萬元,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為由,即生活逾
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核發禁止其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 2  千元以上消費
之禁止命令,經義務人聲明異議表示,競選經費之支出,非屬生活奢侈之
行為,故不應核發禁止命令,是否有理由?
2.
發文日期:099.00.00
要  旨:
移送機關如於遺產稅繳款書及移送書記載:「繼承人已依法為限定繼承,
本繳款書繼承人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如有滯欠稅款,就遺
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等文字。嗣執行時察覺已發現之遺產不足清償其
所負義務,惟經調查發現義務人之生活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試問,此時
行政執行處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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