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時發生義務人於移送後死亡,但其繼承人未依規 定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故依移送機關之申請,繼續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強制執行,惟繼承人以其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4 項 規定,認為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主張以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之責。試問,行政執行處是否應就其主張有 無理由加以審酌,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
行政執行處發文通知義務人至行政執行處報告財產狀況,惟該通知書遭郵 務機關以應受送達人遷移不明退回。執行處得知義務人遭通緝,認其顯有 逃匿之虞而限制其出境,嗣後義務人出面表示其通緝令已撤銷,並陳明送 達地址,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但遭駁回,義務人聲明異議,則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