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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1.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
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該款所稱之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否包括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法減為有期徒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