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偽造文書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確定後,執行分署傳喚行為人 到案執行。行為人到案後,表示已與被害人以每月 15 日給付 1 萬元達 成和解,且已給付 5 萬元。試問,執行前開沒收時,是否應扣除已給付 之 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