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私自離家之未滿二十歲少女,予以和、略誘,進而同居,是否構成和、 略誘罪嫌。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判例解為 須將被誘人移置行為人實力支配範圍內。始足當之。所謂實力支配範圍, 是否須被誘人行動自由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甲男認識一久已脫離家庭,在外流浪之未成年少女,乃將其誘至家中居住 ,企圖與之結婚,藉節省訂婚等費用,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