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將其所有座落A地上數十年來供庄內村民往來之既成巷道,以該地業 經都市計劃編造建築用地,又鄉公所不但未將之編定為供公眾使用之巷道 ,復另行規劃新道路(尚未修築)而目前原巷道之外,附近居民尚有其他 更寬闊道路可供通行為由而封閉A地,在其上建築樓房,問某甲有無公共 危險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