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