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同時提起公訴;嗣被告經裁定停止 戒治,付保護管束,惟於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另經分案偵 辦,承辦檢察官乃併案由法院審理,惟遭院方以非連續犯關係將該案退回 ,而該判決嗣即確定。則被告該次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如何 處置? (被告現經撤銷保護管束,繼續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