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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2 條
1.
發文日期:109.08.12
要  旨: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總統公布增修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規
定「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
執行。」,於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對於施行前經法院宣告沒收之
裁判,是否適用之疑義,業經法務部 108  年 4  月 1  日法檢字第
10804510830 號函採肯定說(詳如附件),合先敘明。而若上開沒收裁判
之執行已有開始、繼續執行之情形,即沒收裁判於確定之 10 年內曾經有
執行扣押、賣出不動產之作為,可否中斷或停止刑法第 40 條之 2  所規
定之 10 年時效問題?又其中斷或停止後之時效應如何重新起算?另如案
由之情形對於扣押之房屋,至遲應於何時再為強制執行?
2.
發文日期:108.04.01
要  旨:
行為人因販賣毒品,經法院於 95 年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確定。惟行為人並無財產,經按期追查其財產,仍無所獲,故尚未能追徵
其之犯罪所得。試問,現今刑法沒收制度已修正,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而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