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某甲涉犯意圖營利,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某乙脫離家庭,並將某乙賣至
應召站賣淫,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嫌提起
公訴,經二審法院第一次審理結果認某甲和誘某乙脫離家庭時,並無營利
或使被誘人為姦淫之意圖,而係於單純和誘某乙脫離家庭之後,始另行起
意引誘某乙賣淫,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和誘未滿十六
歲之女子脫離家庭罪及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
與他人姦淫二罪併罰處斷,某甲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將上開後罪部
分駁回確定,前罪部分則發回更審,指示就實體上加予詳查,嗣經二審法
院更審認某甲並無和誘之行為,並以「基於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單純一
罪予以割裂為二罪之判決,其中一罪判決確定,效力自及於全部」為理由
,判決免訴,問該更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