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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1 條
1.
發文日期:091.01.07
要  旨:
被告某甲明知罹病死亡之豬隻均染有病原菌,其屠體屬變質或腐敗之食品
,不得供為食用,竟利慾薰心意圖販售供人食用,基於製造妨害衛生之病
死豬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連續多次至雲林縣
內不特定之養豬場,撿拾他人棄置之病死豬,將之載回其住處後方鐵皮屋
,予以加工肢解後,分裝成袋,貯存於冷凍庫待售。嗣經警於九十年二月
五日,在上址查獲尚未屠宰之病死豬若干、及豬肉成品若干公斤。試問某
甲所為究係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抑刑法第一百九
十一條之罪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九號案)
2.
發文日期:090.00.00
要  旨:
被告某甲明知罹病死亡之豬隻均染有病原菌,其屠體屬變質或腐敗之食品
,不得供為食用,竟利慾薰心意圖販售供人食用,基於製造妨害衛生之病
死豬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連續多次至雲林縣
內不特定之養豬場,撿拾他人棄置之病死豬,將之載回其住處後方鐵皮屋
,予以加工肢解後,分裝成袋,貯存於冷凍庫待售。嗣經警於九十年二月
五日,在上址查獲尚未屠宰之病死豬若干、及豬肉成品若干公斤。試問某
甲所為究係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抑刑法第一百九
十一條之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