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鎮鎮長甲未經代表會同意,利用核發未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之機會,向建 商要求「不樂之捐」存入其指定之帳戶,該帳戶內之錢均用於該鎮之公共 事務上,並未飽入私囊。問某甲究犯何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 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罪,該被抑留不發或剋扣之人可否提起告訴或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