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欲對判決上訴,自應遵守上訴期間,若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未為 上訴,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為確定。惟此一「屆滿」之時點,係指 「上訴期間之末日」抑或「上訴期間末日之翌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間一年之計算方法。
某甲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具 狀聲請再議,聲請再議狀於同日下午八時,由值日人員蓋章收下,隨即於 翌日上午 (即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交由地檢署收發室收文。問某甲聲 請再議是否逾期。 (本件無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