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財務法庭移交行政執行處接續執行之案件,如擔保人聲明異議主 張其所書立之擔保書原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規定,故應經債權人之 聲請始得對其財產執行。試問:擔保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擔保人聲明異議主張其所擔保者並非義務人,而係義務人之負責人;移送 機關則稱擔保人為擔保時之真意係為義務人擔保。試問:執行機關可否逕 對擔保人執行?
查封義務人未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經第三人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查封前已變 更納稅義務人為該第三人。試問: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