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人犯,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或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雖同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但其應具之條件各有不 同,未便同時併行。
法院對於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被告,固得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保安處分,惟其是否宣告,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權 ,即遇有上述情形而不予宣告,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