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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8 條
1.
裁判日期:054.02.11
要  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併科罰金,為贓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而罰
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其最高額之五倍減輕二分之一應為二倍半以
下,最低額不減仍為二倍。本件按贓額新臺幣八百三十四元一角三分,折
合銀元為二百七十八元零四分,其二倍以上二倍半以下,應為五百五十六
元零八分以上六百九十五元一角以下,原判決處以罰金八百三十四元一角
三分,顯逾減輕後最高額之範圍,自屬有違法令。
2.
裁判日期:043.07.01
要  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上訴人竊盜之
林木計值新臺幣一百二十三元六角,原判決減輕其徒刑外,按贓額新臺幣
一百二十三元六角折合銀元併科罰金五十元,而將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所定最低度贓額二倍之罰金,亦予減輕,自屬違法。
3.
裁判字號:40年台非字第50號
裁判日期:040.12.07
要  旨: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為刑法第六十八條所明定。被告等結夥在
某處保安林竊取竹出售,得價新臺幣十元五角,原判決依森林法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除減處有期徒刑三月外,按贓額新臺幣十元
五角折合銀幣併科罰金,竟將該條所定最低度二倍之贓額,併予減輕,於
法殊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