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 保護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 條第四款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刑法第五條第五款所指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其所謂 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我國公務員 (如駐外使、領館人員) 職 務上所掌管之我國公文書而言。至於在我國境外使外國公務員在其職務上 所掌之外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自不在我刑法保護範圍之內。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本為刑法上內亂及外患罪之特別法,依刑法第五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罪者,自 亦應適用該治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