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1.
裁判字號:43年台非字第45號
裁判日期:043.07.07
要  旨:
 (一) 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如係數罪併罰內有褫奪公
      權必要者,須於分別宣告主刑之下一併宣告褫奪公權,再定其應執
      行之主從各刑,若僅於定執行刑時載明褫奪公權若干年,應認褫奪
      公權未經合法宣告。
 (二) 信用合作社之支票本身,既具金錢價值,又有流通力量,自應別於
      一般私文書,而為一種有價證券,私刻他人印章,偽造此項有價證
      券,並曾持向領款,其證券內所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偽造
      印章應係偽造有價證券階段行為,而包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
      ,其偽造完成後持向領款,雖已達行使程度,但此項行使行為應吸
      收於偽造行為之中,且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其效用即為非法
      取得他人財物,亦不另成立詐欺罪,應依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之印章並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予以沒收。
2.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1487號
裁判日期:029.05.09
要  旨:
被告受宣告之有期徒刑既為六月,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褫奪
公權與否法院原有自由裁量之權,原審認為無褫奪其公權之必要而不予褫
奪,即非法所不許。
3.
裁判字號:19年非字第105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乃明定有期褫奪公權者最高度及最低度之年限,
原判決既宣告無期褫奪公權,自與該條第二項無涉,乃不引該條第三項,
而引該條第二項,亦屬錯誤。
4.
裁判字號:19年非字第154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載,宣告六月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褫奪
公權不得逾十年,本案被告某甲放火一罪,經原審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處以有期徒刑七年,按照上開規定,其褫奪公權自不得超過十年
之限制,乃原判決竟宣告褫奪公權十二年,顯屬違法。
5.
裁判字號:19年非字第3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期
等語,而同法第五十六條雖列舉關於公權之各種資格,但其奪權則無全部
與一部之分,原判決既依刑法奪權各條宣告從刑,而又沿用刑律用語褫奪
某甲公權終身,褫奪某乙被選舉及入軍籍之資格十年,亦於法有未合。
6.
裁判字號:17年上字第1572號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查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既有宣告有期徒刑未滿十年者,其褫奪公權不得
逾十年之明文規定,則凡宣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之案件,其褫奪公權之期
限,自應受前項法條之限制,原審依當時有效之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條
前段,處有期徒刑九年,而褫奪公權竟至無期,殊屬違法。
7.
裁判字號:17年上字第415號
裁判日期:017.01.01
要  旨:
原審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褫奪上訴人公權。漏引同法第五十七條,殊有
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