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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0 條
1.
裁判日期:045.09.18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詐欺行為為生之事業者而言。
上訴人藉發行畫刊,以套取國家銀行之外匯,苟恃此為生,則其發行畫刊
,縱非虛構,亦足構成該條之罪。原審以上訴人發行畫刊,原為事實,並
非虛構,遂推定其縱不套匯亦於生活不受影響,認為非常業詐欺犯,尚有
未合。
2.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2534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上訴人素無正業,平日結合同夥,專以竹籌紙牌局賭,從事詐財,其假賭
博之名,行詐欺之實,顯非賭博行為,應構成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罪。原
審認其以賭博為詐欺之方法,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殊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