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侵占乘客所遺手提箱後,嗣在家中開箱發現美鈔,再另行起意將美 鈔一百元作買受計程車價款之用,違反禁止外幣自由買賣之命令,二者犯 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 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 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上訴人拾得聯勤兵工研究院學員某之符號領章,侵占入己,另購陸軍制服 一套,配合符號穿著冒用,其侵占遺失物與冒用陸軍制服徽章,有方法結 果關係,應從一重之冒用陸軍制服徽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