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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3 條
1.
裁判日期:084.06.28
要  旨: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
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二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
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
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
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