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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0 條
1.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1325號
裁判日期:029.04.25
要  旨:
刑法第三百條之被略誘人,雖未明定以婦女為限,但該條既係承接同章第
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而來,就上開兩條之文義及條文排列之順
序比較觀察,則其所謂被略誘人,自係指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被略誘婦女而
言。
2.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2417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被告對於某犯之略誘行為,事前縱乏犯意之聯絡,但於甲婦被誘後,既將
其價賣,自係於某犯略誘行為繼續中參與實施之行為,不得謂非意圖營利
略誘之共犯。至對於被誘之乙婦,僅為收留圖利,尚未價賣,祇能成立刑
法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