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遺棄罪,仍以被遺棄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係無自救 力之人為必要。上訴人年甫四十八歲,體力尚健,平日在某姓家傭工自給 ,不得謂無自營生活之能力,被告等不為扶養,尚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合 。
嗣子對於所後之親,其關係與對於直系尊親屬同,依法應負扶養、保護之 義務。如果所後之親,因年邁龍鍾不能自維生活,該嗣子並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養、保護,致有不能生存之危險,自應成立遺棄直系尊親屬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