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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7 條
1.
裁判日期:042.07.31
要  旨:
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 (例
如由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而偽造紙幣,其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之低度
行為,為偽造紙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
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 (例如行使偽造之紙幣購買物品
,既曰行使,當然冒充真幣,則性質上含有詐欺之成分,已為行使偽造紙
幣所吸收) 。被告等共同自外國輸入海洛因而販賣之,其輸入與販賣之各
犯罪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本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關係,而
海洛因自外國輸入,按其性質或結果,又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故兩者
之間衹能謂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關係,乃第一審判決誤解其販賣行
為為輸入行為所吸收,僅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處斷,原判決仍
予維持,於法殊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