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既以概括犯意先後續姦多次,自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應依 刑法第七十五條論科。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姦非罪,係以有夫之婦為要件,所謂有夫之婦,則 專指妻而言,妾對於家長之關係,既無妻之身分,自不能以有夫之婦論, 甲某既為乙某之妾,並非配偶關係,縱屬與人通姦,按之前開說明,自與 該條之構成要件未合,其行為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