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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0 條
1.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1237號
裁判日期:029.04.18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係指直系以外而與己身出於同
源之血親,其親等在三親等內者而言,若血親之配偶為姻親之一種,其與
本身既非具有血統關係,即不容以其為血親之配偶而認為血親,被告甲與
乙婦之夫丙為共祖之嫡堂兄弟,依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後段規定,已屬四
親等之旁系血親,如乙婦並非與甲另有血統關係,則僅屬甲之血親之配偶
,依同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即為四親等之姻親,其相和姦,自不能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論罪。
2.
裁判字號:21年非字第150號
裁判日期:021.01.01
要  旨:
 (一)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相和姦之人屬於四親等內之宗親為
      限,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
      ,不生宗親關係,如有和姦行為,自不構成前項法條之罪。
 (二) 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不
      生宗親關係。
3.
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1051號
裁判日期:018.01.01
要  旨:
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宗親相和姦罪,係指婚姻以外和姦之情形而
言,若雙方已正式結婚,即與該條之規定不合。
4.
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573號
裁判日期:018.01.01
要  旨:
童養媳必與其子成婚後,方得謂為親屬,若在童養期間與其子既未發生夫
婦關係,即非親屬,某甲與其童養媳相姦自不得認為宗親相和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