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 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 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成立要件有二: (一) 須施用詐術 ( 二) 須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其姦淫,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者,指因 受犯人欺罔,錯認其為自己已結婚之夫而言,若因雙方合意同居姘居,自 無所謂誤信有夫妻關係,即與該罪成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