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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 條
1.
裁判字號:33年上字第262號
裁判日期:033.02.2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姦淫罪,係以行為人與被姦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
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利用其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
而被姦淫之人處於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從之勢者,方可構成,如相姦者
出於甘願,絲毫與權勢無關,即係一種單純之和姦行為,彼此雖有上開關
係,仍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2.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7119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對於因教養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之罪,係指因教養關
係立於監督地位之人,在教養關係存續中,對於現正服從自己監督之人,
利用其監督之權勢,而實施姦淫,始克成立,若被姦淫者從前曾因教養關
係服從實施姦淫者之監督,而於姦淫時已脫離此種關係者,即無所謂利用
監督權勢而姦淫,自不能成立該罪。
3.
裁判字號:23年上字第4667號
裁判日期:023.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所謂師傅學徒,祇須事實上具有師徒關係為已
足,某乙年僅十七歲,在上訴人處補習英算已半載有餘,不得謂無師徒之
關係,原審以其未向上訴人立有聘書,遂斷定並非刑法上之師傳學徒,法
律上之見解未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