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
1.
裁判日期:069.09.24
要  旨:
強盜強姦罪乃屬結合犯,其性質與數罪併罰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不同。又強
盜強姦無如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有告訴乃論之規定,亦不發生准許強姦
部分撤回告訴之問題。
2.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3501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某甲圖姦某氏時,尚無何等強暴脅迫行為,其所以砍殺之者,實由於其拒
絕姦淫雙方衝突而起,與圖姦被拒後,先以強暴脅迫行為,壓抑抗拒,以
達其姦淫之目的,迨其目的已達或未達,復將被害人殺害者有別,自難成
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罪。
3.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1287號
裁判日期:022.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所謂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係指被害人之
死亡由於強姦行為所致,而犯人對於此項死亡之發生,並無直接或間接之
故意者而言。若犯人有致死被害人之決心,或預見被害人必致死亡,而其
死亡結果之發生與其本意並不違背者,即應以同條第六項犯強姦罪而故意
殺被害人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