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強姦罪乃屬結合犯,其性質與數罪併罰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不同。又強 盜強姦無如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有告訴乃論之規定,亦不發生准許強姦 部分撤回告訴之問題。
某甲圖姦某氏時,尚無何等強暴脅迫行為,其所以砍殺之者,實由於其拒 絕姦淫雙方衝突而起,與圖姦被拒後,先以強暴脅迫行為,壓抑抗拒,以 達其姦淫之目的,迨其目的已達或未達,復將被害人殺害者有別,自難成 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所謂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係指被害人之 死亡由於強姦行為所致,而犯人對於此項死亡之發生,並無直接或間接之 故意者而言。若犯人有致死被害人之決心,或預見被害人必致死亡,而其 死亡結果之發生與其本意並不違背者,即應以同條第六項犯強姦罪而故意 殺被害人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