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船票車票客票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 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原判決以被告偽造公共汽車往來客票,低價出售, 使人發生誤信,將本人之物交付,認其偽造與詐財有方法結果關係,從一 重之詐欺罪處斷,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