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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 條
1.
裁判日期:044.03.02
要  旨:
上訴人等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僅印有銀行券票面模樣,尚未完
成偽造銀行券之行為,仍屬未遂,原判決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論
以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銀行券未遂罪,尚無不合。
2.
裁判字號:44年台非字第26號
裁判日期:044.02.09
要  旨:
臺灣省之新台幣係經中央政府許可由臺灣銀行發行之銀行券,與政府發行
具有強制通行力之國幣不同,被告等所共同偽造者既為臺灣銀行所發行之
新台幣,自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處斷,無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罰
之餘地。
3.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896號
裁判日期:028.02.11
要  旨:
刑法上所謂紙幣,係指政府發行之紙質貨幣,具有強制通用力,而不與硬
幣兌換者而言,現僅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之鈔票足以當之,廣東
省銀行鈔票不過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無論是否停止兌現,不能以
紙幣論。
4.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1398號
裁判日期:028.01.01
要  旨: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已經財政部於民國二十五年通令與中央銀行法幣同樣
行使,即應視為紙幣。
5.
裁判日期:027.04.21
要  旨:
銀行券之變造,必以該銀行券之本身原具有通用效力,惟將其內容加以變
更者始屬之,若券已作廢,而又重行改造,以供行使,即係偽造而非變造
。
6.
裁判字號:27年上字第1912號
裁判日期:027.01.01
要  旨:
自幣制改革以後,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各種鈔票,均應認為紙幣
,上列四行以外各銀行經政府許可發行之鈔票,仍屬銀行券。
7.
裁判字號:27年上字第431號
裁判日期:027.01.01
要  旨:
中國農民銀行鈔票,既由財政部定與法幣同樣行使,四省農民銀行係該行
未擴充改組以前之名稱,該項四省農民銀行鈔票流通市面未經收回者,應
與中國農民銀行鈔票同論,曾經財政部核定有案,是四省農民銀行鈔票,
亦屬紙幣之性質。
8.
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1119號
裁判日期:026.01.01
要  旨:
將中央銀行一元紙幣之一字,用刀刮去,改成五元,意圖行使,應成立變
造紙幣罪。
9.
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026.01.01
要  旨:
上訴人偽造紙幣之行為,其開始摹擬與印造樣品以迄付印未成,雖經數個
階段,然係持續的侵害一個之法益,僅屬一個行為,顯與數個獨立行為之
連續犯有別。
10.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52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被告將殖邊銀行已成廢券之五元鈔票一張、一元鈔票二張,擦去銀行字號
,加印北京、北洋經理等字,復另行摹寫交通、中南、中國、農工、北洋
、保商各銀行橫條,以便改成各該銀行之鈔票,其偽造行為縱未完成,惟
其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銀行券之行為,已著手實施,自應以偽造未遂論罪
。
11.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7514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限制行使之銀幣,在兌換期間內,仍應認為刑法上之通用貨幣。
12.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1856號
裁判日期:022.01.01
要  旨:
收集偽幣罪之成立,除有收集行為外,以該項偽幣並非犯人自己所偽造或
變造者為必要。本案搜獲之偽幣,如僅由上訴人等收集而來,意在供行使
之用,並未實行交付於人,則其收集行為,自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
二項之罪。
13.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348號
裁判日期:022.01.01
要  旨:
刑法上所謂銀行券,係指經政府許可,由銀行發行之兌換券而言。
14.
裁判字號:21年上字第104號
裁判日期:021.01.01
要  旨:
外國銀行在中國發行鈔票,如經我國政府許可,應以銀行券論,不能認為
有價證券。
15.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30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錢莊所發行之一元鈔票,是否為曾經官許發行之兌換券,原審未予釋明,
則此項偽票,究係銀行券,抑為有價證券,尚屬不明。
16.
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1251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所謂通用紙幣,係指政府發行有強制通行力之紙幣而言
,中國銀行鈔票,係經政府許可而發行之銀行券,與通用紙幣性質不同,
故偽造中國銀行鈔票,應以偽造銀行券論。
17.
裁判字號:19年非字第36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本案被告雖以幫助某甲收集偽造之日本正金銀行鈔票為名,向某甲詐取現
洋十三元,但該被告不過以此為詐欺之方法,並未著手收集,極為明顯,
既未著手於收集偽造銀行券罪之實行,自不生未遂問題。乃原審判決除科
處被告詐欺罪刑外,復認為幫助收集偽造紙幣未遂,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一
條第三項,處以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