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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1.
裁判日期:079.06.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
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
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2.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547號
裁判日期:028.10.26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
,故其所謂水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其壅塞非供公眾往來
之水道,尚難以本條論擬。
3.
裁判字號:21年上字第2376號
裁判日期:021.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損壞軌道致往來車輛發生危險罪,應以所損
壞者係行駛車輛之軌道為構成要件,若係通常往來之陸路,而無車軌之設
備者,則不得謂之軌道,其損壞此項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即應成立同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