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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7 條
1.
裁判字號:21年上字第1356號
裁判日期:021.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致人死傷罪,必須犯人具有蒸氣、電氣或煤
氣之認識,基於漏逸或間隔之決意,實施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為
成立要件,如僅因過失而漏逸或間隔電氣等致人死傷,並無適用該條項處
斷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