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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4 條
1.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218號
裁判日期:028.09.26
要  旨: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
      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
      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該條項
      所稱之人,當然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
      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
      ,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
      斷,上訴人教唆某甲、某乙放火燒燬某處店房,該屋之住戶某丙,
      即為上訴人事前串商之共犯,此外並無不知情之他人在內,顯與刑
      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載之客體不符。
(二)舊刑法第二百零九條雖有自己所有物已保險者,以他人所有物論之
      規定,但刑法不採用此種立法例,故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如屬
      於犯人或其共犯所有,縱令已經保險,仍應論以燒燬自己所有物之
      罪,原審既認上訴人與業主某丁商通放火,藉以詐取保險賠款,是
      其燒燬之房屋,係屬共犯所有,該屋雖經保險,亦與同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他人所有之條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