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 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 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 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