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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0 條
1.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1513號
裁判日期:031.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
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
,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2.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3428號
裁判日期:028.10.17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
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
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
,仍以缺乏主觀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
3.
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15號
裁判日期:022.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得謂之聚眾。
4.
裁判字號:20年上字第440號
裁判日期:020.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以聚眾實施暴行,其程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
秩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等聚眾百餘人在某甲家坐食,雖不得謂非聚眾實
施暴行,惟其實施暴行之程度,是否已達於危害一地方秩序之安寧,仍應
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