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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 條
1.
裁判日期:059.03.05
要  旨:
上訴人多次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命其投票選舉何人
或不為選舉,雖結果尚未達成其目的,仍應負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妨害投票自由未遂之刑責,其多次所為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
2.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2257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
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
,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
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
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