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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1.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288號
裁判日期:031.02.13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為其客體,故如某特定人對於該項文書有請求公務員朗讀或令其閱覽之權
利,則此項文書對於某特定人即無秘密之可言,因而公務員縱使有將此項
文書洩漏或交付於該特定人情事,亦難以該條項之罪責相繩。 
2.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2912號
裁判日期:028.08.25
要  旨:
傷單原為訴訟關係人得以請求閱覽或抄錄之件,並非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
書,上訴人充當檢驗吏,將傷單擅交告訴人閱看,雖應受行政上之制裁,
究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顯不相當。
3.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6858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上訴人充郵務管理局郵務員,奉令飭查存戶儲款,得悉支局局長某有挪用
儲戶儲洋未經登入賬簿情事,乃不即時報告總局,反將查賬不符情形,洩
漏應守秘密之消息於該支局長,致其畏罪潛逃無蹤,原審認為構成刑法第
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