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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9 條
1.
裁判日期:055.08.25
要  旨: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竊盜犯依該條例諭知強制工作保安處分,自
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該條例既未設有特別規定,即應適用刑
法第九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 (舊) ,非經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許可,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