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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1.
裁判字號:24年非字第132號
裁判日期:024.01.01
要  旨:
行為之得科以刑罰者,以有法律之明文為限。所謂刑罰,非僅指主刑而言
,即從刑亦在其內。刑法關於各種犯罪,何者褫奪公權,均於分則各章有
明文規定,若所犯罪名,於其本章內並無褫奪公權之明文,即不得宣告奪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