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之得科以刑罰者,以有法律之明文為限。所謂刑罰,非僅指主刑而言 ,即從刑亦在其內。刑法關於各種犯罪,何者褫奪公權,均於分則各章有 明文規定,若所犯罪名,於其本章內並無褫奪公權之明文,即不得宣告奪 權。